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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法务部的专员,对于专利法必须要有很多的了解。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我需要了解什么内容?
第一,该修改方式不符合细则51.3的规定; 第二,其内容和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以下简称法33)的规定; 第三,该修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具有的缺陷; 第四,该申请具有授权前景。 由此可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如果能够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该修改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该种修改是可以接受的。
只要没过4个月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您可以补正你的权利要求书,不过审查员如果已经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了。你补正就没用了,你就在答复二通的时候再改吧,也不会直接驳回你的申请的。您还可以就直接给审查员打电话,说您需要补正,问问他可以不可以。我觉得只要他还没开始继续审查,应该都是可以的。以上就是对专利实施细则51条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于专利实施细则第65条主要内容有: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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