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说,他的仲裁裁决书是公告送达的,我都不知道是这样的,请问仲裁裁决书公告送达是怎么样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仲裁裁决书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017-11-07 08:56:07 回复
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传递仲裁文书的一种形式,属于处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序范畴,所依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其送达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仲裁裁决书公告送达。
2017-11-07 08:44:07 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公告送达委托书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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