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辩人宋某并未违约,《房屋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
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于2010年10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第三条约定:商品房建成后,自建成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所有权归乙方(宋某)所有。因新建的三层房屋是由被答辩人宋某自筹自建,在被答辩人宋某已如约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房屋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被答辩人宋某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使用至期限届满。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新建三层房屋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涉及的租赁房屋,因此,对于该新建三层房屋并不受《房屋租赁合同》约束,存在返还的问题。对该新建三层房屋,应当遵循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之间的约定,由被答辩人宋某使用至2024年10月16日。
关于租赁合同答辩状中《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之规定: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也明确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4条规定: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鉴于上述规定,被答辩人宋某在村集体土地上自筹自建的房屋,并不属于上述三类建设之用的房屋,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认定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故,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于2004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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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民事答辩状的具体内容是: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答辩事由、答辩意见、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据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答辩的具体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专业解答据有关规定,免除担保责任答辩状具体有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两种,而约定情形具体的又分了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与特定债券人的约定、合同解除时,保证责任也跟着免除、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定情形的分类比较多,因具体情况而定。
专业解答答辩状格式:首部,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正文,答辩的理由、答辩请求;尾部,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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