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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处理遗嘱的问题,需要进行订立了,问一下大家关于遗嘱订立预留份额主要是什么的?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老人),应该保留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遗嘱所安排的财产大于“必要的遗产份额”,其大于部分的财产仍可按遗嘱继承,即该遗嘱为部分无效;财产小于“必要的财产份额”的,则该遗嘱为无效。
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该遗嘱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关于遗嘱订立预留份额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可以理解成大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二者条件同时具备的继承人(老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订立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与继承份额,但是否可以在立遗嘱时不为未成年人保留份额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出现了订立遗嘱时没有为未成年人保留份额怎么办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公民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除了年满16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须在遗嘱中为其他的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下是对于遗嘱订立预留份额的回答,希望帮到你。只要是遗嘱在不违背自己意识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立的有效但是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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