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你好,我是一个物业公司项目文员,由于公司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他人员签合同,我们所有就到了劳动局仲裁,赔付17万给我们,现在目前只给了7万,还有10万不给。现在公司已经把我开除了并到法院起诉了我,他们拿员工手册说我是项目文员,员工的劳动合同理当由我办理,可我也从来没有看过什么员工手册,他们现在要我承担责任。
你好,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9-01-18 15:17:3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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