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
(2)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
(3)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2、口头遗嘱的程序
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3、口头遗嘱的效力
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专业解答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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