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
刑事案件一审审限:
(一)审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计算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二审审限
(一)审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计算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判决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相关知识: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情形: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双方送达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后一个人送达之日起生效。就是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就是出现了一个模糊点。”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说,这起案件因为种种巧合,触到了目前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点。
目前我国的法律仅规定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
2、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
3、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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