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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在于:
1、对象不一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罪。那么该罪属于玩忽职守罪。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
3、不同的主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一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两罪都属于结果犯的范畴,因为其行为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两者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有故意的形式,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2023-01-04 10:27: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