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黄山法律咨询 > 黄山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应当重点把握什么要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应当重点把握什么要点

李** 安徽-黄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1.04 09:57:01 301人阅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应当重点把握什么要点

其他人都在看:
黄山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黄山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
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2023-01-04 09:59:01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