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况要另当别论:
2、行为人先杀害了被害人,然后谎称被害人还活着,以释放被害人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此时不能定绑架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由于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并没有控制真正意义上的“人质”,他的行为不能算是绑架行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胁第三人交出财产,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这和行为人实施绑架后,在勒索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隐瞒真相是不同的。行为的先前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其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实行并罚。
3、行为人在释放人质后,又担心人质认出自己或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而杀害人质以灭口的,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下,杀人行为发生在绑架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和人质被释放或解救前将人质杀害的行为不同,它不属于《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此时的绑架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应数罪并罚,对绑架罪的量刑适用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专业解答确实如此,在绑架犯罪中,倘若被害人遭受了严重的身心创伤,甚至因此失去生命,那么这便意味着该案情已经触及到了情节严重的范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向其施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另外,如果罪犯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又故意对被绑架者进行了人身侵害,那么此类情况应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需要分别定罪量刑,并予以合并执行。
专业解答绑架及伤害他人生效何惩罚关于绑架及杀害被绑架者之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首先,以勒索财物等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绑架他人或将其作为人质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须面临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惩罚;若情节轻度较轻,则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专业解答绑架他人并触犯至命杀手行为,这属于绑架罪的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种恶意行为严重的,必须处以死刑严惩。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太恶劣了,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也极大。在实施绑架任务的过程中,对被绑架者施加故意致人死亡行径的罪犯,不能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该视为绑架罪情节加重的情况,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专业解答在被告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罪量刑,不能简单地将杀人行为作为加重情节。绑架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杀人则是更为恶劣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危害性都非常大,因此,法律上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但是,具体的定罪量刑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不能简单地将杀人行为作为加重情节。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被害人,而不是因为绑架行为本身。因此,在定罪量刑时,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不能简单地将杀人行为作为加重情节。
专业解答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者实施了杀戮行为的,将构成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此类行径性质极为恶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酷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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