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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王** 湖北-武汉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01 11:15:19 1259人阅读

我们公司最近被检察院检查到有提供和虚报假账以此来减少上缴税收金额构成了偷税漏税的行为,但是情节不是很严重,要进行相应的税收行政处罚,想问一下税收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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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
  
三、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较轻且具有法定依据应予处罚且处罚较轻,对公民处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案件。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
1、税务机关名称;
2、编码;
3、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地等;
4、税务违法事实、依据;
5、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6、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7、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8、缴纳罚款期限;
9、逾期缴纳是否追加罚款;
10、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1
1、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一般程序:适用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税务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都须经过下列程序:
  
1、立案与调查
  立案是指通过税收管理或群众的举报,发现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再经过计算机或人工归类采集的案源进行选取,以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
  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坚定的事实基础。
  
2、告知与听证
  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
1、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
2、所触犯的法律规范;
3、违法行为应受的行政处罚;
4、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
5、当事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按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审查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制作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进行登记、审查。应自收到调查报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由审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以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到税务机关。
  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2017-11-01 11:1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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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助你了解税收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

2017-11-01 11:16:19 回复

(一)立法层面  民诉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法官实践操作的作用,但由于其形成过程的封闭性和解释者的利益约束等问题,使其难以全面保证合理性、科学性,同时其效力也不及法律。因此,为了更好地指导判决书简化的实施,我国应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其明确规定,且规范内容应在适用范围、简化内容、文书形式等方面有所扩展,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1.扩宽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狭窄规定制约了简易程序的简便特征在判决文书制作上的体现,应该适当进行拓宽。决定其范围的标准,可以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为基础。  (1)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这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案件类型,民诉司法解释删除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情形,本文认为此种做法值得商榷。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基本上能够理清权利义务和争点,因此没有必要长篇累牍地赘述事实和理由,简化判决书并不太可能会招致当事人的异议,反而能加快纠纷解决速度。因此将其纳入判决书简化的适用范围是合适的,不少学者也赞同对此类案件予以简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纲要”文件中也对此予以肯定。  (2)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普通案件。此类案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但因为当事人之间合意行使程序选择权,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也即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了简易程序,其追求的是简易程序的快捷、方便,关注的是案件快审快结,所以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行为负责。简易程序是在保留基本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快速解决纠纷,其判决书的简化也必然会在保障判决基本内容的前提下进行,二者是配套的,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接受判决书简化。因此本文认为这类案件可以适用简化的判决文书。但基于维护裁判权威、防止当事人异议等因素的考量,可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书简化程度予以限制,即可以诉讼标的额为界限,规定一定数额下的案件适用简化判决,数额之上的案件则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判决书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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