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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变更抚养权有哪些处理原则?

梁* 福建-三明 子女抚养咨询 2022.12.26 12:33:28 469人阅读

在我国变更抚养权有哪些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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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变更抚养权的处理原则:包括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具有优先抚养的条件、子女愿意随其生活、其有抚育能力等。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022-12-26 12:34:2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国合同法有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问题解答如下,中国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但司法层面,情势变更原则得到了积极的承认和适用。1.已在个案中适用该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已对此表示了肯定的立场。主要表现为:(1)“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案”及相应的最高人民法函(1992)27号文。最高人民在本案中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件之一的“显失公平”概念具体化,在中国民法中首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同时也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首次运用。(2)“1992年长春对外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的解决。但作为两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法律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随着《合同法》的出台而失效了,并且该法律规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情势变更原则。2.内部工作文件明文规定了该原则的适用标准。主要表现为:(1)最高人民1986年4月14日《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7条有此规定。(2)1993年《中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文)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法律领域对于情势变更原则态度最明确的一次陈述。但是所有这些对于实践的总结和归纳只能对下级的审判活动发挥指导作用,而没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足”使得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国无法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利益均衡”的调节作用,这使得立法的滞后与经济生活中情势变更不断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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