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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限定“房地一体”原则,即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典质等处罚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罚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罚。这两项权利的主体必须保持一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不得分别转让。“房”和“地”必须一并处罚。“房地一体”原则体现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
2022-12-16 18:02: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