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需要找有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有关资料,最近在学习希望能找到有关的资料。谢谢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情况、真实反映担保业务及项目的风险状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明确各级职责,减少危害损失,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是指对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须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披露报告, 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从而达到化解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 第三条 本公司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 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本公司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 公司引发的群体事件的;
(二) 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三) 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 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 公司因涉嫌违规违法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 发现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 3个月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
辞职的;
(八) 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 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本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由风控处主导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条 对在担保业务审批操作或保后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还款情况、反担保措施情况、道德风险等方面具有不良风险,担保业务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并进入应急处置管理状态。 第六条 根据本地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特点,结合本公司担保项目行业集中度、风险爆发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信贷政策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因素对本公司担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调研,总结反馈,为本公司项目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分析辅助信息,防范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内部重要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要及时反馈报告。 第八条 在发现公司存在着可能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因素或获悉有突发事件后,应本着快速反应、及时披露、 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及时、稳妥的应急管理,达到:
(一)、提前判断或及时报告重大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二)、跟进关注,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维护公司重大债权的安全;
(三)、
加快处置,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公司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质量及应急管理进展程度考核,对应急管理工作报告及时、处置有效的部门和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对于工作不力、项目处置拖拉导致本公司债权安全性降低的部门,或在处置过程中不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失职、渎职的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如重大风险事件出现要严格按照本制度启动应急管理工作,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健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及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置风险,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你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答案如下
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请各地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性担保业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与许可证不统一是指可能严重危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职责关系明确、报告路线清晰、反应及时有效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专岗具体负责重大风险事件的接报、上报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八)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进行报告。监管部门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重大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简要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在第八条所列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的2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监管部门应制定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岗位及其职责、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机制,确保本辖区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的问责制度,对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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