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资金使用权益。单位通常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规范,但挪用资金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些规定,影响了机构的资金支配和运用权力,对其经营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士,利用自身职权之便,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资金出借给私人,涉及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具体的犯罪对象则是这些单位内部的资金。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对资金的使用权。单位对资金的使用通常有明确的规定,挪用资金的行为会严重破坏这些规定,影响机构对资金的支配和运用权力,进而对其经营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在于:其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二,私自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其三,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借贷或盈利、非法活动。这里的“挪用”含义广泛,包括自用、营利和非法使用等多种行为。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要素:行为人利用职权隐匿、挪用单位资金为个人利益或盈利,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即构成。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目的非法或盈利、数额大且未归还。需深入解析此行为。
律师解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同时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等。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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