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这条规定,我们应该从两方面去理解:
首先,二审审理的范围受上诉请求的牵制;
其次,二审审理的对象又不完全局限于上诉请求,而是对“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都要进行审查。对前一方面认识比较容易统一,二审法院审理时仅以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为出发点。其实,上诉人上诉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二审法院全部或部分否定一审判决。若上诉人请求全部否定一审判决,那么二审法院就应该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样才能作出全面、正确的裁判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
一,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第
二,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第
三,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第
四,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
五,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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