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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紧急避险不适用人群有没有呢?

尹* 贵州-黔东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4 13:53:56 287人阅读

我看到家里附近有关紧急避险的标志,想问下各位,好奇有没有什么紧急避险不适用人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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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10-24 14:0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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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以上是对紧急避险不适用人群问题的回答,请采纳。

2017-10-24 13:54: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对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和紧急避险不适用哪些人群的回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紧急避险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在刑事实务方面,经验丰富,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实施紧急避险应当遵守如下的法定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说对于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想象推测的。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犯罪行为、人的生理原因、动物侵袭等必须是已经发生了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就是说危机已经出现,正在或者足以造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这种危机还未结束;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即为了避免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首先,所保护的权益必须合法,其次,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躲避的意图;4、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一种限制条件,就是说别无他法能够避免危机发生,才不得已以损害一个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5、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得到损害。如何认定是否超过不应有的损害,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只能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以上5点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切记,缺一不可!例如:发罚丹窜柑诃纺撮尸郸建生火灾时,为了防止火势蔓延,不得已坼除了附近还未着火的民房。再如,因犯罪分子毁坏汽车的刹车系统,为了避免冲入人群密集的市场中,不得已撞向就近的有一定阻碍作用的大卡车,或附近房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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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紧急避险不适用人群有哪些

    专业解答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2024.07.14 167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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