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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22-11-24 18:17: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