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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和斡旋受贿罪相同点和不同点是什么?

张* 湖南-衡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4 12:28:49 1312人阅读

我想咨询一下介绍贿赂和斡旋受贿罪相同点和不同点是什么?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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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8条是斡旋受贿,定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同:针对的对象类似于民法中的“居间人”。
  不同:
  
(1)斡旋受贿需要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介绍贿赂不要求介绍贿赂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也不限,只需受托人构成受贿罪而介绍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节严重);
  
(2)犯罪主体,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斡旋受贿一般是上级收了好处,利用职权要求下级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则是为行贿人法律 教育网原创和受贿人牵线,一般是介绍人认识行贿受贿双方,而行贿受贿双方互不认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介绍人一方取得人证证实受贿行为。以上便是对介绍贿赂和斡旋受贿罪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的回答。

2017-10-24 12:2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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