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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盗贼闯入,咨询江苏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周* 四川-甘孜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4 07:28:58 25人阅读

昨天邻居回到家发现家里被闯入了盗贼将他们家翻到乱七八糟,现在警察在全力追捉盗贼,我们想了解清楚江苏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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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7-10-24 07:3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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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盗窃罪 最新量刑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就是江苏省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

2017-10-24 07:29:58 回复

您好,关于江苏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颤特别巨大”。本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盗窃案件量刑标准
1、根据盗窃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5)盗窃数额达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力口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6)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7)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接近数额较大、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盗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1)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3)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有: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4、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本规定于2013年4月4日起实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有: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4、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本规定于2013年4月4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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