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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问,河南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年是怎样的

邓* 安徽-淮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3 11:30:43 7人阅读

朋友家弟弟盗窃被抓了,现在他们全家都很着急,想请问一下河南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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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有关河南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版的规定的回答如下
河南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高院向媒体通报,省高院已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提高,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新规出台盗窃财物超2000元便可“入罪”
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显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我省原来盗窃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0元、60000元。
省高院刑二庭庭长陈殿福说:今年4月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我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今后,我省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定罪量刑。
新规解读
疑问
1:为什么要提高入罪标准?
罪责相适应才显法律公平
为什么会提高盗窃罪数额标准?陈殿福说,我省此前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依照的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提高,原有的标准应作适当调整。
原因至少有2点,一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1998年时,我省“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相比当时的收入水平,1000元算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然而,15年过去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数据是,从1997到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4.6倍。如果再不调整,事实上会造成刑罚越来越严厉的情况。
另一个原因是,有些财产型犯罪的数额标准已经有所提高,盗窃罪属于侵财型犯罪,也应适当提高数额标准。
入罪和量刑的标准应该和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比方说,在10年前,1000元对老百姓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收入。10年后,随着收入提高,物价也有上涨,盗窃1000元相对应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了点。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标准确实应当提高。
疑问
2:提高标准是否会纵容小偷小摸?
8种情形满1000元即可入罪
盗窃罪入刑标准提高到2000元后,有市民担心以后小偷小摸现象会增多。还有市民提出,若是小偷每次盗窃都控制在2000元以下是否就逃避刑罚了?
对此,陈殿福说,市民完全没必要担心。一方面,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另一方面,司法解释也规定了8种情形按减半入罪。也就是说,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在1000元以上,须入罪。
这8种情形分别是: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入户盗窃无论数额均要追刑责
陈殿福说,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比此前,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三种盗窃情形,无论数额大小也要追究刑责。
疑问
3:新规实施后,仍然在审的嫌疑人如何审理?
应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对于仍然在审的嫌疑人来说,是按照新规还是老标准审理?陈殿福说,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要是判决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按照新规来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金额不够如何处罚?
盗窃金额如何认定?
2000元成为盗窃罪案件中罪与非罪的一个分界线。那么,如何认定涉案财物的价值?记者了解到,司法部门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中,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此外,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017-10-23 11:3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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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有关河南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版的规定的回答如下
根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四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河南省原标准分别为:1000、15000、60000)。
  另悉,盗窃价值二千元以下的,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将被治安处罚。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我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今后,我省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定罪量刑,有效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偷盗性质 扒窃:也就是人们平常说的小偷。不仅仅局限于“掏兜”,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入户盗窃: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多次盗窃: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释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偷开机动车丢失视为盗窃罪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2017-10-23 11:3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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