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你单位在计算缴纳2006年度公司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按1600元/月计算扣除投资者个人的费用,但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7-10-19 16:22:2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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