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律师解析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 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 3.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 4.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5、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律师解析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因而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作出例外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而取得。 《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广而周知,一般驰给予注册,如“青岛”啤酒、可口可乐,虽然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识别性,也被予以注册。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赋予了驰名商标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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