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三)擅自转让或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五)企业的银行账户、印章、牌匾、信笺上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而未到登记机关备案的;
(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
答: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三)擅自转让或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五)企业的银行账户、印章、牌匾、信笺上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而未到登记机关备案的;
(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登记以后,企业名称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取得专用排他的效力,即知识产权的效力。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所谓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例如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就将商号与商标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商号的人身权性质很弱,财产权性质很强。在此时企业名称依附于一定的营业及其商誉,要想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公示以取得公信的效力。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名称权取得知识产权的效果必须通过登记才可创设,这正是登记具有创设功能的表现之一。因为企业名称权象商标权一样,都是生活中无体财产权,为保障其权利取得和变动,所以设计登记制度,而且使之具有创设功能。尽管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呈现出更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企业名称。但已注册名称和未注册名称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实际可能和范围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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