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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呢
属于。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仅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会认定婚姻无效。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原则上我国法律是禁止包办婚姻的,综上所述,根据您的陈述,你的婚姻虽是父母包办,但并不意味着即是无效婚姻。如果你想解除与男方的婚姻关系,可以与男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或向诉讼离婚。
哪些人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很好确定,不用多说了。那么,“利害关系人”又包括那些人呢?根据该条规定,以不同的理由申请宣告无效,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上规定均涉及“近亲属”,法定范围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关系的人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目前有权处理婚姻问题的机关只有和民政局,而两者的职权和受案的范围又多有不同。就宣告婚姻无效而言,目前《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均未规定可由民政局受理,故一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均由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如何列明当事人这个问题也就是申请时应该列谁为申请人谁为被申请人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对此有明确的规定:1.双方均生存时,一方提出申请的,申请一方为申请人,对方为被申请人;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均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提出申请的,生存一方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2、利害关系人申请的(1)双方均生存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2)一方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3)双方均已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如何审理1.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婚姻是否无效,法律已经规定了明确的认定标准,故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为无效,反之则为有效。因此,婚姻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是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化解纠纷。故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产物,其具体内容可由双方自行决定。因此,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当事人只有权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权上诉。2.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许当事人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所以无论是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还是离婚案件,只要经审查发现婚姻为无效婚姻,即应依法判决宣告无效。由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的事实,因此一旦发现婚姻无效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即使当事人撤诉亦不应允许。3.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判决可上诉,并与婚姻无效的判决分别制作法律文书。
专业解答按照新婚姻法即《民法典》的规定,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规定是孩子不满两周岁的话抚养权多数为母亲的,孩子已满两周岁如果父母就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原则来判决,孩子满八周岁的话会尊重孩子自己选择的意愿。
专业解答《新婚姻法》已经失效,需要按照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执行,相关的规定是:双方应当先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探讨,协商无效的可以到被告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争夺抚养权。
专业解答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是哪一方有利于孩子生活一般孩子就跟随哪一方,对于孩子比较小的一般由父母来进行协商,而对于孩子有了一定岁数的,那么就可以让孩子来进行自主的选择,这样才算是合理、合法的。
专业解答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具体有:第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其具体抚养权归属必须考虑到子女健康成长的问题,否则不予准许。第2、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时,必须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等问题。
专业解答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律师解析 婚姻法已经废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有以下规定: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律师解析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过了哺乳期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律师解析 属于。 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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