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贺州法律咨询 > 贺州商标法律咨询 >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起因和结果是什么?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起因和结果是什么?

杨** 广西-贺州 商标咨询 2017.10.17 19:05:00 1028人阅读

最近在电视台工作的朋友想了解商标侵权的问题,由于非诚勿扰的案例典型,那么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结果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贺州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贺州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案件宣判后,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承办法官肖海棠。
  记者:为何认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属于商标?
  肖海棠:一般而言,相关电视台为了区分其台下多个电视栏目,都会对相关栏目进行命名。这些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的标准是,这种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没有起到识别作用。
  譬如“新闻联播”这种节目名称,它只是对节目内容进行提炼概括,且每个电视台都在使用,不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这个标识来识别节目来源,就不能视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本案所涉及的“非诚勿扰”标识,一是从客观情况看,它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续性与连贯性,整体呈现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独特性,经过江苏电视台大量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一看到被诉标识,就会联想到该电视节目及其提供者江苏电视台,这就起到了商标所具有的指示来源的功能作用;二是从主观情况来看,江苏电视台也有将该标识作为品牌来使用和维护的意图。
  记者:该案给商标使用者哪些启示?
  肖海棠:第
一,节目名称有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所以无论是从保护权益还是避免纠纷的角度,相关主体最好在节目命名之前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和检索工作,以对自己的节目名称提供防御性保护和避免卷入商标侵权争议纠纷。
  第
二,商标权人的维权要理性、正当。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所以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并非仅仅注册一个商标就可以四处主张他人侵权。司法鼓励并保护正当的、合法的商标维权行为,但对于并非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不损害相关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的行为,商标法并不禁止,司法也不会认定构成侵权。

2017-10-17 19:14:0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非诚勿扰合同造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专业解答非诚勿扰合同造假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2024.09.12 4530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