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赠与而形成,其出资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也可能未出资,或者未全部出资。对于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的,应参照上述空股、出资不足的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处理。
如果“干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赠与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有特殊的限制,可以参考上述对股东间限制股权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该规定认定了干股和技术股存在的合法性,不能以干股和技术股股东转让股权而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专业解答干股是一种不能自由转让的受限制的不完全股权。注意事项: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专业解答由于公司上市能够带来股权价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其过于关注“企业上市”概念,这样就放大了投资风险,但有的投资者在买入股权时,总是拿股权上市后的价格与买入成本比较,很少考虑如果公司不能上市,何时才能收回成本,这种追求暴利的心态往往会使投资风险骤然加大。骗子会趁虚而入。
律师解析 股东认缴出资后,在缴纳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则上虽然不再承担出资责任,但是也应考虑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正当事由、公司当时的负债情况、已缴纳出资的程度、股权受让人的出资能力或者股东对债权人与公司交易的影响大小等等,综合判定股东认缴出资后,在缴纳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最终决定股权转让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出资责任。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 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 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 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应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故协议应自成立时生效。 工商过户登记仅为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双方仍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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