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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害,谁担责

叶* 云南-大理 学校侵权咨询 2022.10.28 01:05:24 350人阅读

你好,问一下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害,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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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要分为以下三种种情况:
一、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2-10-28 01:07:2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王某与秦某就读于巧家县药山镇中学初中二年级,系同班同学。2010年9月26日,二人在回学校的路上发生争吵并扭打,王某被秦某用装有硬物的书包砸伤头部。王某随即被同学送到当地卫生院治疗,经检查,王某眉弓骨折。住院治疗十五天,用去医疗费4182元。王某出院后,将秦某的监护人及学校告到,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860元。审理中,王某和秦某的监护人均认为王某是在上学的路上受伤的,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王某和秦某是在从家里到学校的路上发生扭打,秦某致伤王某,二人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学校控制的范围内,学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伤是秦某的行为所致,应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经主持调解,由于意见悬殊太大,调解未达成协议。巧家县人民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秦某发生争吵并致相互扭打,双方对纠纷的引起均有过错;扭打中,秦某砸伤王某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对其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秦某系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赔偿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由于王某对纠纷的引起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秦某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王某与秦某的纠纷是发生在学校校园范围外,学校对其二人的行为不具有预见性和控制性,因此学校对王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由被告秦某的监护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26288元;驳回王某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三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秦某的监护人主动向王某履行了26288元的给付义务。许德兴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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