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村民打架的事情,村委会可以进行调解,以协助公安部门、政府机关维护治安,但村委会没有处理打架问题的义务,如果对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不满,可根据《村民组织法》对村委会进行民主监督,情形严重的,可联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对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案。
相关法律规定:《村民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参加选举的前提是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有第一次选举你没有参加,第二次选举的机会你仍然是可以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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