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 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 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 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 青苗补偿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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