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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土地转让账务处理怎么操作

董** 河北-邯郸 土地承包咨询 2017.10.12 09:42:38 2256人阅读

我们家的土地要承包给一个商户种植桑葚,要给他们签一份合同,我想问一下土地转让账务处理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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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国有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转让收入后,要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该企业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应纳税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土地出让金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转让环节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

  
(4)计提应缴土地增值税时:

  增值额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出让环节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增值率=增值额÷(土地出让收入-增值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土地出让收入-增值额)×速算扣除系数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5)结转无形资产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

  
(6)缴纳土地增值税及有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营业税等

  贷:银行存款

  
(7)结转转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其他业务支出

  
(8)结转利润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
以上是对于土地转让账务处理的回答。

2017-10-12 09:5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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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具体到实务操作中,仍需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征免税及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也应区别对待。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上是对于土地转让账务处理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2017-10-12 09:44:3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林场土地怎么进行转让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国有或集体林场的林地,单位和个人想要承包的话,首先要与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接洽,表明承包意图。其次,在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明确承包目的,承包经营的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国有林场要向上一级部门请示,经批准同意,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集体林场需要林场主、或股东讨论决定。目前,我国的林地可分为国有林集体林和农民个人承包的林地三种。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具体的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林地是可以种植、管理、收获的,不是用于一般的“使用”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二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入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而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土地出让金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三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可作挂账处理;其二,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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