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被告躲债逃避法律责任。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因经营不佳或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后,外出躲债,行踪不定。当起诉到法院时,被告采取逃避的心态应对法院诉讼,躲避法院的传唤,规避法律的追责。 二是对拒收文书的当事人缺乏应对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想尽各种办法拒收法律文书,躲避送达。如由于双方不熟悉,受送达人明明近在眼前,却擦肩而过。再如有个法院在送达时,当事人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送达干警在当地居委会人员地见证下,找来开锁匠强制开门,当事人反而进行报警,法院干警在与公安人员进行沟通时,当事人却趁机逃脱。再如有些当事人起诉前还在家,而法律文书送达时就玩起了失踪。对于当事人的这些躲避行为,缺乏相关的法律应对举措,办案人员只能穷尽一切措施进行寻找,送达难愈发突出。 三是被告是公司的,其地址不详,注册不实。在诉讼案件中,不少被告是公司,在送达方面同样存在着许多困难。在实际案例中,有些公司在工商登记的地址并不准确,可能是地址变更未及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法律文书不能顺利送达。有些公司所在地只是临时租赁的,即所谓的皮包公司,出事后人去楼空,送达工作也就无法达成。被告尤其是外地公司的,增加了送达难度,工作人员千里送达无功而返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送达效率。 四是法律对下落不明界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是何种情况下可构成下落不明的情形,需要哪方面的证明材料规定不详。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并非不在住所,而是当法律文书送达时,故意躲避或者更换联系方式,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在当前,维稳形势严峻,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办案人员对是否采取公告送达拿捏不准,案件能拖则拖,影响了办案效率。 五是在网络信息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下,电子送达方式急需出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电子送达具有及时、便捷的特点。但是电子送达方式在实际案件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没有相关依据证明当事人是否接收到法律文书。这就使得电子送达缺乏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只处于探索阶段,不能普遍应用。
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预防假释人员再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是遵纪守法,还是再次触犯法律,不具有可预测性,即使再次犯罪也是复杂原因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是不符合假释条件,更不能偏颇地全都要追究假释环节的责任,所以,刑法第八十七条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条款应当删除。另一方面,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也就是说假释是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对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并未完毕,所以仍应进行后续的教育改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罪犯改造社区矫治体系。
具体来讲,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教育和帮助,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因此,可以适当的提高假释比例,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体系,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提高罪犯在考验期的改造效率与质量,特别是加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胁从犯、未成年犯、防卫避险过当的罪犯以及因邻里纠纷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无人扶养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女性罪犯等的假释比例,这不但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更加有利于罪犯的主动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
假释制度可以使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员重新获得进入社会的机会,也可以相对地降低监狱的维护成本,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假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了解了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才有可能使假释制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以便归档备查。
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自行处理、移送处理和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办法之所以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并不要推卸责任,主要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职权范围,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是大量的,而且种类繁多,不可能全部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解决产品质量申诉上有分工,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技术监督部门必须管,这就叫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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