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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存在的问题




    1、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法院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3、移送程序较随意



    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会要求原告缴纳一笔诉讼费用。等立案后,如果发现自身不具备管辖权,可以按照程序将管辖权进行转移。至于诉讼费用的处理,不会返还给原告,而是转移支付给接受管辖的法院。如果是刑事案件,则会退还然后重新缴纳。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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