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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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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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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网络传播色情判几年

罗* 山东-聊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2.10.17 12:36:40 369人阅读

你好,我想问一下网络传播色情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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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色情可能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组织播放的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2-10-17 12:37:40 回复

对于网络传播色情,怎么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可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可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可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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