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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专利申请修改不允许的情况有哪些

龙** 山东-潍坊 专利咨询 2022.10.17 10:49:24 355人阅读

您好,请问专利申请修改不允许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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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修改不允许的情况如下: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专利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022-10-17 10:50:2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一般需要修改之后盖章或者签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合,达成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生效力。
务实操作中,最好是签订补中协议,应当在补充协议中注明该协议所修订的条款,且须相对方在这补充协议上签字确字。并备注修改的时间地点和形成合意的方式,这些足以使人能够明确该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补充具有与主合同相同效力(主要是为了避免事后麻烦)。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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