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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委派代表的责任是什么

宋** 湖北-潜江 合伙联营咨询 2022.10.15 09:25:40 483人阅读

合伙企业委派代表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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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委托代表,与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相当。其代表合伙企业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以企业名义行事。代表人是企业治理结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所以一般而言,委托代表的行为由企业承担责任,对个人而言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但如果你个人在行使企业的代表权是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事法律,代表人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是近年来法律新设的一种新的企业形态,主要采用的行业是私募股权和私募基金行业。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普通合法人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制,所以对于普通合法人的股东、也就是合伙企业的间接股东而言,也是以其投资为限承担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的。所以你可不用担心,会由此产生债务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022-10-15 09:27:40 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般没有特殊要求。
1、合伙企业的委托代表,与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相当。其代表合伙企业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以企业名义行事。代表人是企业治理结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所以一般而言,委托代表的行为由企业承担责任,对个人而言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但如果你个人在行使企业的代表权是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事法律,代表人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是近年来法律新设的一种新的企业形态,主要采用的行业是私募股权和私募基金行业。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普通合法人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制,所以对于普通合法人的股东、也就是合伙企业的间接股东而言,也是以其投资为限承担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的。所以你可不用担心,会由此产生债务等。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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