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可以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宅基地房产主下不可以贷款或者抵押的,这是我翻阅物权法对您提出的农村宅基地抵押有用吗做出的解释。 《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规定:“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
其次,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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