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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丈夫杀人后自杀,被害人去法院提起诉讼

ask****512 四川-成都 行政诉讼咨询 2017.10.09 23:21:56 580人阅读

请问,丈夫杀人后自杀,被害人去法院提起诉讼,妻子被告上了法庭,用什么方法妻子 可以不去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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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7680条

你好,可以去积极应诉,建议还是去积极开庭答辩,
首先责任肯定是丈夫的,不管妻子的事情,
其次,如果对方起诉民事赔偿的话,丈夫跟妻子的共同财产部分还是需要清偿,如果自己处理不来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如果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我或者加微信咨询。

2017-10-10 06:3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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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86876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5921条

你好,可以请律师代为处理

2017-10-10 15:02:37 回复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在夫妻分居期间,双方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如果在此期间妻子与他人同居的,属于存在过错,男方在离婚时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并且,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所以,不管已经同居了多少年,男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进行损害赔偿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对于婚内一方存在过错时,另一方只有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未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的,不能单独以对方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有重大过错,但是该重大过错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的原谅的,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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