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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几日内缴纳罚款

黄* 黑龙江-大庆 行政处罚咨询 2022.10.13 10:43:25 384人阅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几日内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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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022-10-13 10:4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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