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 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X得知某市XX商场正在销售假冒“XX”品牌的电视机,遂购 买了一台价值 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X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 4600 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X“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X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