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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

侯* 吉林-敦化 财产分割咨询 2022.10.09 13:38:35 458人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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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1、薪水、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方的薪水、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获到,而不是对财产的事实上占有。
5、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6、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花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022-10-09 13:40:35 回复

除明确规定是对一方的赠与之外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目前的做法,因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可以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推定此遗产一定属于继承人所有,当然不可能判决此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了,虽然明知这是继承人故意不行使继承权的行为,但是法律对此没有办法。法律规定了另外一个救济措施,就是,即使夫妻离婚后,继承人直接才分割了此遗产房,那么另一方依然有权分割原配偶继承多的部分财产,这个规定是创新之举,赋予了离婚一方离婚后分割权,是对继承人怠于行使继承权的一个有力打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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