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检验鉴定时限】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三十一条【鉴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应在《鉴定结论通知书》附卷联写明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限定,交警机关在需要对车辆进行判定时能够暂时扣留车辆,扣留时限通常为20天,经交警机关负责人准许能够延长20天(即最多40日)。意外车辆扣押仅与可否需要判定车辆有关,与患者的治疗花费等无关,交警机关不得借扣抵车辆要求当事人交纳意外押金,除非当事人出于自愿。以上为法律限定,但事实上上地方交警在处置案件时,为方便意外最后处置都在当事人交纳意外押金后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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