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其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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