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面对此种情形,可以按照上述司法原则,主张权利。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当事人对于租赁物用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类法律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主动行使解除权: (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随时可以来电咨询我。
您好,针对您的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会在合同中载明租赁房屋的用途。如果承租人想要改变房屋用途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撤销租赁合同,同时承租人因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的拆迁补偿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规范拆迁补偿;为了避免被拆迁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影响生活,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标准供政府部门参考。
城市建设中,拆迁是很常见的。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会拒绝拆迁,或是因为是祖祖辈辈的居住地,或是因为补偿不足等等。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执行强制拆迁,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了解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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