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贷可以存在,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超过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是非法的。前不久,面对不断暴露的校园贷乱象,教育部和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3、高利贷借“校园贷”的外壳将黑手伸向大学生群体,是对国家法治的践踏,也是对青年学生的毒害,最终也必将伤害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常发展。高利贷式的校园贷必须禁止,必须加强监管,严格平台经营资质和贷款资格审核,对违法校园贷行为予以精准打击,整肃校园贷鱼龙混杂的局面,为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你就知道,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贷款平台未尽审查义务要担责。 不良校园贷案例的屡屡发生,成为了深陷其中的大学生的噩梦。在承担借款人义务的同时,平台方该履行责任。 利率不得高于银行4倍“目前校园贷违法违规案件主要有两类”,其一是贷款资质的审查过于宽松,部分学生过度借贷;其二是以“裸条”作为担保,无法归还借款就予以公开。 在大学生的借贷行为中,有部分事项需要注意。一是按照目前法律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目前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4.35%,这也意味着校园贷的“有效”利率应该在 17.4%以内;二是借款公司需要有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否则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未尽审查义务视情况担责 出借人必须对借款人需要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为一个合格的借款人;如果未尽到这一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其中,出借方承担的责任要视具体的审查事项与不还款的因果关系之间来界定。“比方说是由于大学生精神方面有问题,但没有审查,出借方承担的责任为100%;而如果是由于个人的消费铺张浪费,则出借方承担10%至20%的责任。” 不良校园贷触及法律红线 不良校园贷触及一些法律红线。其中,出借人违法在网上出售或者公开借款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出借人将学生的发布到网上,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作为受害者可对发布者主张民事侵权责任。此外,用来作抵押本身就是非法的,这种抵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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