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拘传拘传,是指人民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缺席审判的适用:
1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
4 不准予撤诉的原告、被追加的共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拘传的适用: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其
一,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其
二,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须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使用拘传]
其
三,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述已经总结的比较清晰了,拘传的对象一般与身份案件相关,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所以不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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