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的问题的回答: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
(一)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被界定为“依法”,是指“法律所赋予的”,那么“盗窃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就是盗窃罪;但盗窃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则不构成犯罪。” “以恐吓的方法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时,构成恐吓罪;但以恐吓的方法要求对方返还属于自己财物时,不构成恐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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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的手段或方法,强行获取公私财物。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的手段或方法,这是手段行为;强行获取公私财物,这是目的行为。[2]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看出,要构成抢劫罪需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等手段;二是当场取得财物,及通常所称的两个“当场”。该如何理解这两个“当场”,是认定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认为,“当场”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时空概念,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该手段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方式、程度及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内在联系等等,来加以具体分析认定。[3]这就要求我们得对“当场”的理解中有一个基本的度来权衡和把握。一方面,当场不仅限于一时一地,此时此地,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持续强制过程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变化或转换,同样可以视为“当场”,而不必拘泥于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另一方面,“当场”又应该是以暴力或胁迫等手段行为的自然延伸及取得他人财物所必要为限,避免将“当场”的解释随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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