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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构成共同犯罪的只能是什么情况?

陈* 新疆-阿克苏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05 12:49:01 7人阅读

我的一个亲戚家的小孩年纪轻轻就犯了罪,但是他也是受他人指使,但是那个不承认是共同犯罪,请问一般构成共同犯罪的只能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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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犯罪的只能是先满足以下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2017-10-05 12:51:01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构成共犯处理的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您好,针对您的聚众犯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犯罪,只有当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的时候才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首要分子有可能是一个人,一个人没有共同犯罪。
比如最典型的聚众扰通秩序、公共秩序都是处罚首要分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共同犯罪中存在只有主犯没有从犯的情况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存在只有主犯没有从犯的情况。例如,张三和李四商量好一起尾随去银行取款出来的老年人。张三和李四合骑一辆摩托车,张三负责开车,李四负责抢劫。当老年人从银行取款出来之后,张三开车慢速经过老年人身旁时,李四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一把抢掉老年人手中装钱的包或袋子,然后张三立刻加大油门,快速逃离作案现场。该起案件,破案后,检察院向人民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人民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时就可以认定,张三和李四都是主犯,没有从犯。r《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在上述案例中,张三和李四都是起主要作用的,所以都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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