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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程序如何审查

席** 四川-成都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9.25 13:41:16 309人阅读

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程序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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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申请执行人)是否是备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
2、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行政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是否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审查其是否载明勘察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是否有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严格审查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的错误表现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遗漏,而遗漏的又恰恰是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规章时疏于对规章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而适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应适用特别法律规范,却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等。对于法律适用不准确的,应当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确,只是表述方式上存在瑕疵,建议行政机关自行改正。

2022-09-25 13:43:16 回复

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请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交纳(法条略)行政诉讼案件的另外一项据实交纳。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令第481号)的规定: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1。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该办法明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费依据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交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未申请执行及产生其他费用的,只需交纳受理费(标准见前述)。至于你提到的诉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案件的诉讼费问题,如果未产生其他费用(即第三项费用),诉讼费为50元,但是,因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请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交纳(法条略)行政诉讼案件的另外一项据实交纳。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令第481号)的规定: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1。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该办法明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费依据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交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未申请执行及产生其他费用的,只需交纳受理费(标准见前述)。至于你提到的诉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案件的诉讼费问题,如果未产生其他费用(即第三项费用),诉讼费为50元,但是,因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以合议庭的名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这种裁定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执行力)作出的判断,应当说,这种规定是体现了“非诉”的性质,对于这种非诉审查,应从两个层面理解。第一层面是审查其合法性,当然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要件进行全方位的审查,这一点从学理到实践均无多大争议;第二层面是现有的规定对合议庭采用何种形式及程序进行审查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合议庭接到执行申请后大多采用单方的书面审查而直接作出立即生效的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然后向双方送达。这种审查方式有很大的弊端,按照《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相对人起诉期限届满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做为被执行人的行政相对人面临强制执行时会提出种种辩解理由,其中不乏合法的但在单方面的立案审查时却难以发现的事实和理由。由于相对人已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在已经裁定准予执行的情况下,一方面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给相对人以救济,另一方面也不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去终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这种境地不能不说是非诉审查程序的严重疏漏。根据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是“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这一标准与行政诉讼中的审查标准截然不同,大量不合法或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在所难免。因此,较低的审查标准加之缺少科学而严密的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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