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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合同中需与须的区别在哪里 需支付与须支付有区别吗

母** 台湾-花莲县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03 06:45:47 67963人阅读

我在签订合同时总是纠结需与须字的应用 想问一下在法律上合同中需与须的区别在哪里 需支付与须支付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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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是指需要支付,须支付是指必须支付。当然如果你在合同中有准确的表述会避免日后的纠纷。建议你在合同撰写中避免使用这类简称。

2017-10-03 06:5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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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
(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2017-10-03 06:4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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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较大区别,可以不用纠结。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2019-07-13 18:2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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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贷款受托支付与贷款放款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但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支付的(例如放款时间已经柜台已经下班了等等),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都要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借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关于受托支付,因为每次发放支付前,然后再对借款人当前该批支付所提供的证明交易行为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原则上是当天要发放给借款人交易对手,每次审查前这份合同是审查人必然要查阅的,这个手续有点像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循环发放。关于流贷那个:这种情况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比较方便,如果要受托支付的话,要根据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批次分次发放,而每次发放,借款人都要提供订单、发票、资金使用计划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等


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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